科技新闻网夏县电(张楠)3月13日15 时许,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晋M58***白色哈佛汽车行驶至夏县禹王镇师冯村路口时,被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水头中队民警查获。
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,结果为49mg/100ml,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。
据张某某交代,他和朋友在运城喝了两瓶啤酒,认为在农村道路不会有交警查车,侥幸之下便酒后驾车回家。民警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相关规定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张某某依法予以罚款 1000 元、记 12分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。
夏县交警温馨提示:农村地区不是“法外之地”,对于酒驾违法行为,交警部门时刻都在查处,并且行动是没有规律可言的。大家切勿心存侥幸,杜绝酒后驾驶行为,珍爱生命,安全行驶!
(编辑:史卓凯)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