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技新闻网临猗电(樊非凡)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“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,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”。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落实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山西省检察院与山西省妇联联合决定,深化开展山西省“关注困难妇女群体,加强专项司法救助”活动,围绕“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,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”这一目标,着力优化妇女生活和发展的社会环境,下面带您了解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全流程。
一、困难妇女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
(一)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及范围
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》第七条的规定,困难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向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按程序提出救助申请:
1.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2.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,急需救治,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;
3.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,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、扶养、抚养的其他人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4.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,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5.举报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、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,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,造成生活困难的;
6.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
7.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。
(二)重点救助帮扶的困难妇女范围
<一>进入检察办案环节、符合救助条件的5类困难妇女
1.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;
2.遭受家庭暴力、性侵害、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;
3.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,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、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;
4.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;
5.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。
<二>有关民事案件中的困难妇女
1.因就业性别歧视、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,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困难妇女;
2.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,生活确有困难,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。
二、申请司法救助的途径
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妇女,有以下两种申请途径:
1. 向县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请,或拨打检察机关12309热线咨询;
2.向县妇联反映,拨打12338热线咨询。
(编辑:史卓凯)




